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

2006-3-14 11:03  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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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1、医疗职务保险在美国的发展及现状
    众所周知,“医生”是一种高风险,高责任的职业,面对各种复杂的疾病,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出现医疗事故,有时即使非常小心也难以避免医疗纠纷。早在1899年,美国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公司。投保的医生每年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。当发生医疗纠纷时,由独立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,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赔偿事宜。至今,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医疗职务保险制度。从而能比较系统、客观、公正地处理有关纠纷。
    美国医疗事故处理系统主要包括:
(1)医生责任保险制度;
(2)医疗民事赔偿制度;
(3)侵权诉讼;
(4)独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;
(5)医生管理的公众监督委员会。通过这个系统的运作,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无须进入诉讼程序就解决了,只有小部分最后通过保险索赔与侵权诉讼的途径解决。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例中,大多数为医方胜诉。只有患者受到永久性的损伤或致死的案例中,患者胜诉的可能性才比较大。

    据美国医疗职务保险公司和医生投资的相互保险公司统计,近几年随着美国经济发展,投诉率增长了55%,被投诉最多的为外科医生,其次为妇产科、麻醉科、小儿科医生。与此同时,医疗事故个案的赔偿金额增长了3.5倍,赔偿额从十万至上千万美圆。各州赔偿金额差异较大,赔偿最多的州是赔偿最少的州的30倍。在此期间,医生平均保险费增长了51%,占医生年收入的4%左右。

    美国经历了一百多年医疗职务保险制度的发展,积累了不少先进经验,建立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。下面探讨几个对中国医疗职务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启发性的问题。
    1.1 保险范围
    医疗职务保险制度承保因医疗过失而引起损害的责任赔偿,为医务人员在正常的情况下不应该做(如:手术后在病人腹部留下纱布)或应该做而没有做(如:心肌梗塞没得到及时抢救)的医疗行为。开业医生除对自己的医疗过失负责外,还对其雇佣的职员(包括其他医生和护士等)的过失行为负连带责任。

    1.2 医生参加医疗职务保险的理由:
    如果医生不参加保险,当发生医疗过失时,
(1)受害人就难以得到充分的赔偿;
(2)医生个人难以承担巨额赔偿;
(3)依医院的财力难以为每个医生投保也不可能承担巨额赔偿。
(4)如果法院判决医生或医院承担巨额赔偿,可能导致医院或诊所倒闭,影响该地区的医疗服务。医疗职务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美国有约10个州的法律规定,参加医疗职务保险是医生的法定义务。绝大多数的美国医院都坚持要求医生必须参加保险。

    1.3 事故鉴定
    美国医疗事故的鉴定有两种正式渠道:
(1)各州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;
(2)法院判决。各州的委员会有权采用通报批评、处分、取消医生行医执照等方式加以惩戒。在处理和监督医生专业操守、职业标准方面,该委员会有很大的权力。但公众认为该委员会与医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,公众意识淡漠,容易引起角色冲突。因此一旦发生诉讼,多数患者倾向于找律师通过法院来判决。

    1.4 医疗职务保险公司
    美国的医疗职务保险公司大多为私营或上市公司,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一样,以利润为目的。其利润 =(保费收入+保费投资获利)-(赔偿费用管理费)。

    由于医疗诉讼案例急速增加,个案赔偿金额暴涨,导致美国许多保险公司破产。幸存下来的保险公司,有的大幅度提高保费,有的不再从事医疗职务保险业务。美国有许多州的医生因保险公司的倒闭而很难购买该保险,尤其外科、麻醉科医生。在此情况下,某些地区或某一专业的医生联合起来,创立一种相互保险基金,并逐步形成了相互保险公司(mutual insurance company)。即由医生共同出资组建,是负担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非赢利性保险公司,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有利补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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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 孙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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